您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检验期,如果货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检验期内提出,否则即视位为货物符合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买方也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同样视为认可卖方交付的货物。
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经销商来说,当然是越及时越好。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两年内均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卖方交付的货物合格。当然,如果合同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则适用质量保证期,不再适用两年的期限规定,并且,如果卖方事先知道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那么买方提出异议的时间就不受上述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