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中,由于路况不好,曾某在颠簸中从座位上摔倒,经医院诊断造成曾某肺部挫伤,共计花费医药费八千余元。该县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分歧】 对此案的处理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邱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要邱某答应了搭载曾某,就负有将曾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因为曾某搭乘邱某的车辆是无偿的,邱某未获取任何利益,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当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邱某与曾某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邱某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曾某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将邱某责任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责任等同。 第二、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而非对曾某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三、从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出发也应该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在社会生活中,驾驶员会经常遇到路边受伤或需要帮助的搭车人,减轻类似情况驾驶员的责任,可以促进人们见义勇为,给他人提供便利,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