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小于3吨,那么它通常不需要接受安检。
2. 根据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起重机械被定义为用于垂直升降或同时进行垂直升降和平移重物的机电设备。这一定义明确指出,只有当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达到或超过0.5吨的升降机,或者达到或超过3吨(或者额定起重力矩达到或超过40吨·米)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超过300吨/小时的装卸桥,并且提升高度超过2米时,才被归类为特种设备。
3. 尽管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可能小于3吨,不在政府对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内,不需要强制性定期检验,但鉴于其事故多发和大宗易发特性,使用时仍需自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安全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