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门窗工程验收要求
5.1.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验收文件和记录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以下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材料复验
门窗工程应对以下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隐蔽工程验收
门窗工程应对以下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检验批划分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以下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检查数量
检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5.1.7 尺寸检验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1.8 安装方法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1.9 防腐处理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5.1.10 拼樘料要求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1 安装牢固性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1.12 特种门安装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适用范围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5.2.2 材料要求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3 木材含水率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
5.2.4 防火、防腐、防虫处理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2.5 木材缺陷处理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5.2.6 连接方式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样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5.2.7 胶合板门要求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透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5.2.8 安装要求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前档应符合设计要求。
5.2.9 固定要求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0 扇安装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5.2.11 配件安装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5.2.12 表面质量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5.2.13 割角、拼缝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5.2.14 槽、孔质量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5.2.15 缝隙填充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5.2.16 配件安装要求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5.2.17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5.2.17的规定。
5.2.18 安装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