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
住房公积金 有以下用途。 住房公积金的七大用途: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 集体土地 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 住房贷款 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 公积金 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购房 、还贷。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商业贷款 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父母给儿女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 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租房。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销户提取全部余额。离、 退休 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的 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被判处 刑罚 、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治疗重大疾病。
法律客观: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