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促进仓储业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活动安全。境内仓储经营遵循此办法。国家对粮油、港区、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站仓储另有规定,依其规定。仓储经营活动指提供仓库租赁、货物存储、融资监管、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服务。仓库指存储货物及相关作业场所。企业开展仓储活动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法经营。商务部主管全国仓储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管理。仓储行业协会维护企业权益,提供服务,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行业自律、咨询服务、人员培训、资质认证、企业评价和诚信建设。国家鼓励创新商业模式和技术,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企业执行仓库建设、仓储作业、服务与安全标准。应制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制度,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基本条件包括营业执照、仓库及相关设施、适应服务项目的设施设备、业务需求相符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保税仓储等需行政许可。提供仓储服务需保密,确保物品安全、无损、账实相符、信息传输准确。仓库租赁服务需约定安全责任。质押融资监管服务需与相关方签订协议,出具真实唯一仓单,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企业注册后30日内办理信息备案登记,变更时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上报备案汇总表。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需办理专项业务备案。商务部组织统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统计。仓储人员需遵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企业组织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未经注册开业的企业需改正,违反备案规定处1-3万元罚款。违反规定造成损害需承担民事责任。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特定日期起生效。附表包含备案表、汇总表和专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