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正常情况下,防火门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如果符合特定的要求,防火间距可以进一步减小,或者在特定条件下不限制防火间距。
2. 注解1说明,当两座单层或多层建筑的相邻外墙都是不燃性材料,并且没有可燃性的屋檐,同时每面外墙上没有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直接对开,且这些门、窗、洞口的总面积不超过外墙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以按照表格中的规定减少25%。
3. 如果两座建筑的相邻较高一面外墙是由防火墙构成,或者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米及以下的范围内的外墙是由防火墙构成,那么它们的防火间距不受限制。
4. 当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由防火墙构成,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时,它们的防火间距不受限制。
5. 如果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的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由防火墙构成且屋顶没有天窗,同时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那么它们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这一距离应不小于4米。
6. 在相邻两座建筑中,如果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没有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米及以下范围内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者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者按照本规范第6.5.3条设置防火卷帘,那么防火间距应不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这一距离应不小于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