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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开式防火门的法律依据

有货之家 有货之家 发表于2024-11-19 22:26:37 浏览2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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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4.2条规定:

常开式防火门的法律依据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7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的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6.3.7.1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6.3.7.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由此可见,规范对防火门的自动控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防火门的自动控制在自动消防系统中不可或缺。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中的第7.5.2.5条明文规定“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防火门》GB12955-2008第5.3.3.1条防火门应安装闭门器,或设置让常开防火门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门扇的闭门装置第5.3.3.3条自动关闭门扇的闭门装置,应经国家认可的授权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由此可见,国家标准中对防火门自动关闭装置提出了明确的功能和资质的要求,防火门自动关闭装置在常开防火门中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