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度均匀度
(1)对于平面展品,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8,但对于高度大于1.4米的平面展品,则要求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4。
(2)只有一般照明的陈列室,地面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2.眩光限制
(1)在观众观看展品的视场中,不应有来自光源或窗户的直接眩光或来自各种表面的反射眩光。
(2)观众或其他物品在光泽面(如展柜玻璃或画框玻璃)上产生的映像不应妨碍观众观赏展品。
(3)对油画或表面有光泽的展品,在观众的观看方向不应出现光幕反射。
3.光源的颜色
(1)应选用色温小于3300K的光源作照明光源。
(2)在陈列绘画、彩色织物、多色展品等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应采用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光源作照明光源。对辨色要求不高的场所,可采用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60的光源作照明光源。
4.立体感
(1)对于立体的展品,应表观其立体感。立体感应通过定向照明和漫射照明的结合来实现。
5.陈列室表面的颜色和反射比
(1)墙面宜用中性色和无光泽的饰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6。
(2)地面宜用无光泽的饰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3。
(3)顶棚宜用无光泽的饰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