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照明质量标准的设定中,通常以规定的路面平均照度和均匀度作为主要指标。平均照度以勒克斯为单位,指的是每一平方米水平照射面积上均匀分布的一流明光通量。均匀度则是最小水平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的比值。然而,这种设定并未充分反映道路亮度分布的实际情况。因此,国际照明委员会建议,道路照明质量应从路面亮度、均匀度、眩光和诱导性四个维度进行衡量。
亮度,作为道路表面单位面积上反射出的光量,以cd/m2为单位,是衡量道路照明的另一个关键指标。而路面亮度的均匀度,则是路面上亮度分布的均匀程度,影响驾驶员的视觉舒适感。通常,这一均匀度计算方式为行车线上路面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之比。即使平均亮度较高,若亮度分布不均匀,明暗相差巨大,驾驶员也难以发现障碍物。
眩光则是由强光直射驾驶员眼睛,导致不舒适和视觉障碍的现象。其严重程度可以用表示主观感觉的眩光指数G进行评定,G值范围从无法忍受的1到无影响的9。眩光的产生与光源的亮度、视线与光源的夹角以及路面平均亮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诱导性,作为道路照明的又一关键因素,指的是通过照明提供有关前方道路线形、起伏、交叉、车流分合的信息,以指导驾驶员。国际照明委员会推荐,对于城市干道和高速公路,路面亮度应取2cd/m2,纵向均匀度为0.7,眩光指数G值为6。日本已采纳路面亮度作为道路照明指标,而美国等多数国家仍沿用照度作为道路照明标准。
实际上,路面亮度与照度之间可以通过亮度系数进行转换。因此,对于道路P点的亮度计算,可以通过该点的照度值与亮度系数的乘积得到。这些标准和指标的设定,旨在提供一个全面且直观的评估体系,以确保道路照明质量,提高驾驶安全和舒适性。
道路照明(road lighting),在道路上设置照明器为在夜间给车辆和行人提供必要的能见度。道路照明可以改善交通条件,减轻驾驶员疲劳,并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保证交通安全,此外,还可美化市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