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燃气报警器的安装位置需要考虑气源的类型和特性。对于液化石油气,由于其比空气重,报警器应安装在气源的下部,且距离燃具或阀门水平距离不超过3米,安装高度应在0.3米以下。
2. 对于煤气或天然气这类比空气轻的气体,报警器应安装在气源的上部。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6米,安装高度应在顶棚下0.3米以内,并避免直接安装在燃具上方。
3. 安装燃气报警器时,应避免在空气不易流通的位置,如墙角或柜内安装,也应避免在易被油烟等污染物直接影响的位置安装。
4.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工程,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燃气经营者应按国家标准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并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6.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发现可能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7. 燃气经营者应建立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相关部门应对燃气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