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限为8年。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3.0.1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
3.0.2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1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0.3 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作报废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起重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标准》中的规定:选购的起重工器具应检验合格,生产厂家应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114号)中对起重机械做出明确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